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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适用规则(试行)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深劳人仲委〔2024〕2号) 各(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构建劳动争议“调援裁诉”深度衔接机制改革工作方案》要求,总结我市劳动争议终局裁决案件处理经验以及罗湖区推进依法扩大终局裁决范围改革试点经验,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适用规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21日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扩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终局裁决范围,提高仲裁案件终结比例,规范终局裁决案件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等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劳动者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涉及以下事项,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一)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第三条 劳动者因追索工伤医疗费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治疗工伤所花费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 第四条 劳动者因追索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涉及以下事项,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 第五条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包括: 第六条 涉及以下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七条 裁决事项涉及律师费的,适用终局裁决。 第八条 裁决事项中包括支持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请求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第九条 仲裁裁决驳回劳动者全部仲裁请求的,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十条 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根据每个劳动者的仲裁裁决事项确定适用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在仲裁裁决书中分别列明。 第十一条 仲裁裁决同时涉及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且事项之间具有密切关联性的,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第十二条 仲裁裁决同时涉及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且事项之间不具有密切关联性的,应分别列明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并分别告知权利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案件处理指引(试行)》(深劳人仲委〔2022〕 3号)同时废止。 |